广州创业园
在广州市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关心下,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正日益发展壮大,继首届留学人员科技项目交流大会后,许多留学人员都想学有所用,回国能有一个发展自己事业的基地。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的积极作用,目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为创业园提供了一栋标准厂房,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事业的孵化基地,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创业园公司也正积极配合留学人员办理有关立项注册等事宜。
现将项目介绍如下:
一、新型蜂窝复合包装材料的项目
二、蓄电池维护器项目
三、诊断试剂盒的开发生产
四、化学药物的合成与筛选
五、新型高性能吸水材料的开发与中试
六、国际商务
七、软件开发
八、水溶性安全套
九、自动化包装机械
十、家禽变性孵化技术
创业园今后的发展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期,在天河科学城创业园主体工程的建设期间,先以目前的整栋标准厂房作为招来留学人员的孵化场地;第二阶段是当科学城内的"创业大厦"建成后,再移至科学城。
在创业园的管理上,将借鉴台湾和新加坡的"电子化政府"的概念。在公文传输、电子报税等方面全面实现网络和自动化。同时,还将积极探讨和开展与香港、台湾等地合作,以建立资讯服务机构。
佛山创业园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管理,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是佛山市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投资兴办实业的基地。该园位于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佛山市创业园管委会负责创业园的开发建设与行政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创业园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和发布创业园的具体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创业园内的投资项目。
(四)协助留学人员联系项目和资金,协助留学人员联系合作伙伴。
(五)负责留学人员的接待、咨询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七)协助留学人员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人事、工商、税务、征地、海关等手续。
(八)负责创业园留学人员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创业园的进园对象: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五条 创业园鼓励的生产经营范围: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
(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
(三)建立科研开发中试基地。
(四)兴办信息咨询、投资和翻译服务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五)符合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重点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入创业园:
(一)独资或合资(合作)到创业园从事科研、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
(二)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资金向市内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三)与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或投资商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到创业园从事科研、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认定,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独自或合伙创办的。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开发生产留学人员的项目(成果)为目的而创办的。
(三)留学人员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参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作价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15%的。
(四)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投资额或折算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进入创业园的项目(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出口创汇潜力;
(三)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留学人员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生产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三)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为合资、合作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急需的;
(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程序:
(一)对申请来佛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投资或工作的留学人员,由佛山市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定后,出具资格证明。
(二)经确定的留学人员或与留学人员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向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进园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定: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对上述申请书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明书》,准予进园,留学人员凭证明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开办企业,注册资金限额可适当降低。独资开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2万美元,技术贸易型企业5万美元,咨询服务企业1万美元;合资合作开办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创业园兴办企业,回国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持《留学人员短期工作证》的留学人员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可向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租用周转房。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不能自行解决生产、办公用房的,开办后三年内可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租用开发区生产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返还,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由财政直接返还。留学人员企业从事创业园鼓励的生产经营业务已缴纳的营业税市级收入部分,2年内由财政返还50%,后三年返还25%。根据上述规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其附征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或科研机构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符合条件的,优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八条 经留学人员引荐来佛山开发投资成功的项目,可按国际惯例从投资方收取佣金或中介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